本文作者:乌兰察布加固改造设计公司

膜结构施工招标文件(膜结构报价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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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两个采购纠纷案例

6月3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当事双方买卖合同未成立,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6年11月,诺华制药科技有限公司向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借调布米高8个月帮助完成其在常熟的建设项目设计。为了采购家具,布米高分别联系了奥美、世科誉、励志三家供货商,评估后确认将合同授予励志公司。2007年11月28日,世科誉公司将诺华制药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称原告按被告要求生产的家具至今滞留在上海的仓库无法处理,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并接收相应的办公家具,赔偿其仓储费损失、拖欠货款利息损失等。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书面订立的“报价摘要”系需要在数量、质量等买卖合同基本内容上进行调整的书面文件,内容不具有确定性,不足以构成合同关系,属双方间订立合同的意向。而原告主张的双方通过口头和****形式订立的买卖实验室部分家具的主张,由于原告为此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反映双方形成的内容确定且达到买卖合同基本条款要求的一致意思表示,且涉及布米高的****的相关证据的客观性也无必要的其他证据相印证,故原告主张原、被告间已订立买卖合同依据不足。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近日,因变更采购方式引发了合同纠纷。上海太阳膜结构有限公司对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因缔约过失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8万余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上海太阳膜结构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6月8日,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决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对“首都机场南线收费站收费大棚索膜结构工程施工”项目进行采购。采购总金额为1300万元人民币。采购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发出投标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后,原告顺利通过资格预审,应邀参加投标,并且按照第一被告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的指示,以1000元的价格向第二被告购买了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写明,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日期是2007年7月14日10时,采购人将于同一时间举行公开招标的开标仪式。

原告为竞标,先后聘请了数位国外工程技术方面的专家和国内膜结构方面的资深人士对招标的采购项目进行论证。但是,2007年7月23日原告收到了被告发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邀请函,内容是:截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时间,仅有两家投标供应商提交了投标文件,造成本次公开招标项目流标,经协商,将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原告认为,被告方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做法严重违反了法定招投标程序,触犯了《政府采购法》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招投标原则,严重侵害的原告方的利益,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庭前答辩认为,最终确定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是因为供应商不足引起流标而导致的,而且采购人不属于《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主体范围,不能适用《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未能在规定的时间里参加竞争性谈判,被告方最终选定了另一公司作为供应商,没有违反任何法定程序,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摘自人民法院网

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是由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组织?

专项施工方案膜结构施工招标文件的专家论证是由施工单位组织。

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规定膜结构施工招标文件,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 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膜结构施工招标文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需要专家论证。

拓展资料

一、施工进度计划

各施工单位根据自己公司的施工经验制定完成招标文件中项目工程所需要的时间膜结构施工招标文件,如我司中标膜结构施工招标文件,我司拟在50天内完成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项目内容。(详见进度表)

二、施工进度计划管理

整个进度计划,包括甲方提供的整套施工图纸资料的提供,材料、机具进场时间,劳动力部署等每一个环节,每一分项工程的完成均围绕这一总的目标进行。为确保这一目标,构成一个自上而下,从总体到细部完整的计划体系。

膜结构施工招标文件(膜结构报价单参考) 钢结构蹦极设计

建筑设计图纸要素

1 本子项工程施工图设计的依据性文件、批文和相关规范。

2 项目概况

内容一般应包括建筑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建筑面积、建筑基底面积、建筑工程等级、设计使用年限、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防火设汁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人防工程防护等级、屋面防水等级、地下室防水等级、抗震设防烈度等,以及能反映建筑规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住宅的套型和套数(包括每套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阳台建筑面积。房间的使用面积可在平面图中标注)、旅馆的客房间数和床位数、医院的门诊人次和住院部的床位数、车库的停车泊位数等。

3 设计标高

本子项的相对标高与总图绝对标高的关系。

4 用料说明和室内外装修

1)墙体、墙身防潮层、地下室防水、屋面、外墙面、勒脚、散水、台阶、坡道、油漆、涂料等的材料和做法,可用文字说明或部分文字说明,部分直接在图上引注或加注索引号;

2)室内装修部分除用文字说明以外亦可用表格形式表达,在表上填写相应的做法或代号;较复杂或较高级的民用建筑应另行委托室内装修设计;凡属二次装修的部分,可不列装修做法表和进行室内施工图设计,但对原建筑设计、结构和设备设计有较大改动时,应征得原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同意。

5 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作法说明及对特殊建筑造型和必要的建筑构造的说明。

6 门窗表(见表4.3.3-2)及门窗性能(防火、隔声、防护、抗风压、保温、空气渗透、雨水渗透等)、用料、颜色、玻璃、五金件等的设计要求。

7 幕墙工程(包括玻璃、金属、石材等)及特殊的屋面工程(包括金属、玻璃、膜结构等)的性能及制作要求,平面图、预埋件安装图等以及防火、安全、隔音构造。

8 电梯(自动扶梯)选择及性能说明(功能、载重量、速度、停站数、提升高度等)。

9 墙体及楼板预留孔洞需封堵时的封堵方式说明。

10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另外

3.2投标程序及内容

可以包括从填写资格预审表至将正式投标文件交付业主为止的全部工作。重点介绍如下几项工作。

3.2.1工程项目的现场考察

这是投标前的一项重要准备工作。在现场考察前对招标文件中所提出的范围、条款、建筑设计图纸和说明认真阅读、仔细研究。现场考察应重点调查了解以下情况:

◆建筑物施工情况;

◆工地及周边环境、电力等情况;

◆本工程与其他工程间的关系;

◆工地附近住宿及加工条件;

3.2.2分析招标文件、校核工程量、编制施工计划

①招标文件是投标的主要依据,研究招标文件重点应考虑以下方面

◆投标人需知;

◆合同条件;

◆设计图纸;

◆工程量。

②工程量确定

投标人根据工程规模核准工程量,并作询价与市场调查,这对于工程的总造价影响较大。

③编制施工计划

一般包括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施工进度、劳动力计划,原则是在保证工程质量与工期的前提下,如何降低成本和增长利润。

3.2.3工程投标报价

报价应进行单价、利润和成本分析,并选定定额与确定费率,投标的报价应取在适中的水平,一般应考虑综合布线系统的等级、产品的档次及配置量。工程报价可包括以下方面:

◆设备与主材价格�根据器材清单计算;

◆工程安装调测费�根据相关预算定额取定;

◆工程其他费�包括总包费、设计费、培训费等;

◆预备费;

◆优惠价格;

◆工程总价。

在做工程投资计算时可参照厂家对产品的报价及有关建设、通信、广电行业所制定的工程概、预算定额进行编制和作出工程投资估算汇总。

3.2.4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完全按照招投标文件的各项要求编制,一般不带任何附加条件,否则导致投标作废。

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书;

◆投标书附件;

◆投标保证金;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授权委托书;

◆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

◆施工计划;

◆资格审查表;

◆对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协议条款内容的确认与响应;

◆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2)技术方案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商务部分与技术方案部分,特别需注重技术方案的描述。技术方案应根据招标书提出的建筑物的平面图及功能划分,信息点的分布情况;布线系统应达到的等级标准;推荐产品的型号、规格;遵循的标准与规范;安装及测试要求等方面充分理解和思考作出较完整的论述。技术方案应具有一定的深度,可以体现布线系统的配置方案和安装设计方案,也可提出建议性的技术方案,以供业主与评审评议。切记避免过多地对厂家产品进行繁锁地全文照搬。对布线系统的图纸基本上达到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应反映出实际的内容。系统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先进性、成熟性和实用性;

◆服务性和便利性;

◆经济合理性;

◆标准化;

◆灵活性和开放性;

◆集成与可扩展性。

目前布线系统所支持的工程与建筑物大体有办公楼与商务楼、政务办公楼、金融证券、公司企业、电信枢纽、厂矿企业、医院、校园、广场与市场超市、博物馆、会展和新闻中心、机场、住宅、保密专项工程等类型。投标书应按上述列出的不同类型的工程作出具有特点和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

3.2.5封送投标书

在规定的截止日期之前,将准备妥的所有投标文件密封递送到招标单位。

3.2.6开标

招标单位按招投标法的要求和投标程序进行开标。

3.2.7评标

一般由招标人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各投标书进行评议和打分,打分结果应有评委成员的签字方可生效。然后,评选出中标承包商。在评标过程中,评委会要求投标人针对某些问题进行答复。因为时间有限,投标人应组织项目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对评委所提出的问题作简短的、实质性的答复,尤其对建设性的意见阐明观点,不要反复介绍承包单位的情况和与工程无关的内容。

由于投标书的打分结果直接关系到投标人能否中标,一般采用公开评议与无记名打分相结合的方式,打分为10分制或100分制,具体内容如下:

1)技术方案:在与招标书相符的情况下,力求描述详细一些,主要提出方案的考虑原则,思路和各方案的比较,其中建议性的方案不可缺少。它有很多的不定因素,又包括设备、材料的详细清单。此项内容所占整个分数的比重较大,也是评委成员评审的重点。

2)施工实施措施与施工组织、工程进度:主要体现在工程施工质量、工期和目标的保证体系,占有一定的分数比例。

3)售后服务与承诺:主要体现在工程价格的优惠条件及备品备件提供、工程保证期、项目的维护响应、软件升级、培训等方面的承诺。

4)企业资质:必须具备工程项目相应的等级资质,注重是否存在虚伪资质证明材料。

5)评优工程与业绩:一般体现近几年内具有代表性的工程业绩,应反映出工程的名称、规模、地点、投资情况、合同文本内容和建设单位的工程验收和评价意见,对于获奖工程应有相应的证明文件。

6)建议方案:在招标书要求的基础上,主要对技术方案提出建设性情况意见,并阐述充分的理由。建议方案必须在基本方案的基础上另行提出。

7)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在招标书的要求下,投标人应作充分的市场分析和经济评估,工程造价应有单价,并反映出中档的造价水平,以免产生盲目报价和恶性竞争的局面出现 。还应提出付款的方式。

8)推荐的产品:体现产品的性能、规格、技术参数、特点、具体内容可以附件形式表示。

9)图纸及技术资料、文件:投标书的文本质量应体现清晰、完整及符合格式要求。文本图纸应有实际的内容和达到一定的深度,并不完全强调篇幅的多少。

10)答辩:回答问题简明扼要。

11)优惠条件:切实可行。

12)业主对投标企业及工程项目考察情况:主要对企业和业主作现场实地了解,取得第一手的资料。考察内容包括资质、企业资金情况、与用户配合的协调、售后服务体系、合作施工单位等方面。

上述各项内容的分数中,业主公开唱分的一般为硬分,评委无记名打分的为活分。其中技术方案、施工组织措施、工程报价所占比重较大。

3.2.8中标与签订合同

根据打分和评议结果选择中标承包商,或根据评委打分的结果,推荐2-3名投标入选人由业主再经考核和评议确定中标承包商,然后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商签订合同。

投标文件是承包商与投标竞争的重要凭证;是评标、决标和订立合同的依据;是投标人素质的综合反映和能否获得经济效益的重要因素,因此,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的招标工作中问题较复杂、工作量较大,但只有招标人和投标人都按照国家招投标法的规定和程序去执行、操作,才能有效地保证招投标结果的公正性,并确保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

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分类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二十二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第三十条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

(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

(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

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五、关于专项施工方案修改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六、关于监测方案内容

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七、关于验收人员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八、关于专家条件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九、关于专家库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家库专家的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专家业绩,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自2018年6月1日起废止。

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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