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巴中钢结构设计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2019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

巴中钢结构设计 2周前 ( 11-16 03:59 ) 908 抢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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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以及2019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停车场规划设计有哪些现行规范?

1、《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公安部建设部89年的;

2、《城市停车规划规范》住建部质监局GBT 51149-2016;

3、《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

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5、《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

6、《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建标128-2010;

7、各省停车相关规范如《江苏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等;

8、其他建设规范中与停车相关的指标要求如《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各省各市相关规划、建设、工程技术规范中对停车场设计都有相关条款要求;

9、各市停车相关规范如《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工程建设规范》DB11/T595-2008、《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等。

城市道路停车位规定

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有条件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也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在停车场停车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建设者可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停车管理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2019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 建筑消防施工

请问国家对地下停车场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制定本规定。《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有条件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也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在停车场停车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建设者可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停车管理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停车场的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予以制止纠正,并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建筑许可证的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本规定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第二条 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第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第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第七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第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第九条 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第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第十三条 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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