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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公共体育场馆的定义)

商洛钢结构设计公司 2周前 ( 11-15 21:04 ) 665 抢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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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级体育场国家标准?

你在百度上查找《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可以看到甲级体育场的标准,

另外还有关于体育场的国家标准,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8-1996)》。

乙类体育场需要设置座椅吗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中的体育场等级是根据体育赛事等级进行划分;即 特级 举办奥运会、世界田径锦标赛、足球世界杯。 甲级 举办全国性和其他国际比赛 。乙级 举办地区性和全国单项比赛。 丙级 举办地方性、群众性运动会。体育场由运动场地、看台、辅助用房和设施等部分组成。应根据相应赛事等级确定各部分建筑面积指标。又《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明确,固定座席----- 体育设施中固定在看台结构上的观众席位。活动座席-----具有特殊构造可将座椅收纳和移动的座席。 乙级体育场一般观众可设置有背硬椅或无背方凳(即仅设成品凳板)。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公共体育场馆的定义) 建筑方案施工

辉县市体育场是不是标准体育场

不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前  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要求,加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济技术规则的管理,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规范公共体育场馆的建设,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文件,组织编制《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本标准由国家建设部立项,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国家体育总局负责主编、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等单位具体编制,任务完成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针对目前常见的体育场、体育馆和游泳馆提出了场馆建设选址的要求,确定了此类项目的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指标,明确了在实施过程中的基本要求,具有指导作用。本标准为《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体育馆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2号,邮编:100763),主编单位是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参编单位有: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体育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北京中体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体育馆的建设,贯彻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提高体育馆建设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体育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体育馆项目。政府投资建设的改建、扩建工程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体育馆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服务于竞赛体育及群众体育的需要,做到规模合理、功能适用、经济高效。

第五条 体育馆的新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按实际情况考虑发展需要,避免重复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六条 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体育馆的建设,尚应符合《体育馆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同时也应符合国际体育竞赛规则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 选址和建设条件

第七条 体育馆的选址应征得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并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

第八条 体育馆的选址应考虑市、区各级体育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在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选址,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用地至少应有一面或两面临接城市道路,以满足交通、疏散等要求。

第九条 体育场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条件要求。

第十条 体育馆应满足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建设条件的要求,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节能、节水措施,科学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合理确定建设方案。

第三章 建设规模

第十一条 体育馆的建设规模应按人口规模和竞赛要求确定。体育馆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五级,即200万以上人口、100-200万人口、50-100万人口、20-50万人口、20万以下人口。

第十二条 体育馆根据使用要求确定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体育馆根据人口规模分级对应的建设规模表

注:1、体育馆坐席为6000人时,分别按体操和手球计算单座建筑面积。

2、2000座以下体育馆以10000m2为上限。

3、本表的使用方法详见条文说明。

第十三条 5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可设置次一级(所在地的行政级别)的体育馆,其规模应按6000座以下体育馆确定。

第十四条 体育馆的竞赛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体育赛事等级表

第四章 主要项目构成与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五条 体育馆由运动场地、看台、辅助用房和设施等组成。

第十六条 运动场地包括:比赛场地和热身场地,其规格和设施标准应符合各运动项目规则和赛事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看台包括:观众席(含无障碍坐席)、运动员席、媒体席、主席台和包厢等,应根据体育馆等级和赛事要求进行设置。

第十八条 无障碍坐席位至少应按看台总坐席数的2‰设置,位置应方便入席及疏散。

第十九条 主席台的规模宜符合表4的规定。

表3  主席台坐席指标(席)

第二十条 辅助用房包括:观众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媒体用房、场馆运营用房、技术设备用房和安保用房等,其功能布局应满足比赛要求,具有通用性和灵活性,便于使用和管理,并解决好平时与赛时各类用房的利用问题。

第二十一条 观众用房包括:观众区、贵宾区和其他(赞助商区)。观众用房应与其看台区接近,建筑面积应与其使用要求及使用人数相一致,并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

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运动员用房应包括:运动员及随队官员休息室、兴奋剂检查室、医务急救室和检录处等。

运动员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4规定。

表4  运动员休息室、兴奋剂检查室、医务急救室

和检录处建筑面积指标 (m2)

第二十三条 竞赛管理用房应包括:组委会办公和接待用房、赛事技术用房、其他工作人员办公区、储藏用房等。最低标准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 5 组委会办公和接待用房、赛事技术用房、其他工作人员

办公区和储藏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m2)

第二十四条 媒体用房应包括:媒体工作区和媒体技术支持区。媒体工作区包括:新闻发布厅、记者工作区、记者休息区、评论员控制室(CCR)、转播信息办公室(BIO)和新闻官员办公室等。媒体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媒体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m2)

第二十五条 技术设备用房包括:计时记分用房和扩声、场地照明机房。计时记分用房应包括:屏幕控制室,数据处理室等。技术设备用房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体育馆技术设备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m2)

第二十六条 场馆运营用房包括:办公区、会议区和库房。

第二十七条 其他设备用房应包括:消防控制室,电气系统用房、设备机房和设备库房等。

第二十八条 安保用房包括:安保观察室、安保指挥室。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九条 体育馆应充分满足相应级别的体育竞赛要求,同时应满足观众观看比赛所需要的视觉及声学环境要求。

第三十条 体育馆的建设除满足相应体育竞赛要求外,场地及用房还应兼顾全民健身等活动要求。

第三十一条 体育馆结构形式应满足大空间、大跨度的体育建筑设计要求,同时兼顾经济性和实用性。

第三十二条 体育馆空间形式、设备选型、材料选用应充分考虑节能、环保等可持续发展要求。

第三十三条 体育馆应便于维护管理,同时应有安全、可靠的措施能够应对使用中发生的紧急情况和意外事件。

第三十四条 体育场的建设应考虑体育运动的特点,考虑老幼及残障人士等不同使用对象的特殊要求。

第三十五条 在同一场地上应能开展不同的运动项目。内部辅助用房应有一定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第三十六条 运动场地界线外围须按照规则设有缓冲区域、通行宽度及安全防护等要求。

第三十七条 运动场地应选用符合体育竞赛要求的专用材料。

第三十八条 看台平面布置应根据比赛场地和运动项目,使多数席位处于视距短、方位好的位置。

第六章 主要经济指标

第三十九条 体育馆工程概预算应满足国家取费规定和地方定额标准。

第四十条 体育馆的平均建安工程造价水平,可参照当地多层住宅的平均建安工程造价的3.5-5.5倍确定。

第四十一条 建筑装修标准应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前提下,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优先选取国产装修材料。

第四十二条 体育馆的建设应满足国家和当地节能减排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采暖、空调、电梯、供配电、弱电、卫生及消防等设备宜采用高效、节能、环保的国产产品。

用词和用词说明

第一条 体育馆:配备有专门设备而供能够进行球类、室内田径、冰上运动、体操(技巧)、武术、拳击、击剑、举重、摔跤、柔道等单项或多项室内竞技比赛和训练的体育建筑。主要由比赛和练习场地、看台和辅助用房及设施组成。体育馆根据比赛场地的功能可分为综合体育馆和专项体育馆;不设观众看台及相应用房的体育馆也可称训练房。

第二条 看台:体育设施中设置有观众席位,并能为观众提供良好的观看条件和安全方便的疏散条件的结构体。

第三条 视距:由观众眼睛到比赛场地中被观察物体的距离。

重庆市公共体育场馆条例(2010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体育场馆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推动全民健身运动,提高人民身体素质,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馆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体育场馆(以下简称体育场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或筹集社会资金兴建,供人民群众进行健身锻炼的体育运动场所。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公共体育场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有关体育场馆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体育场馆建设规划,指导体育场馆的建设;

(三)制定体育场馆管理制度;

(四)维护体育场馆资产的完好,提高其资产的使用效益;

(五)负责体育场馆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公安、工商、规划、国土房管、建设、物价、教育、卫生、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同管理体育场馆。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按国家要求把体育场馆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体育场馆建设规划,逐步建成标准的田径场、游泳池和体育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纳入乡镇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地建设适合其特点的体育设施。第六条 开发区、新建城市住宅小区,以及旧城改造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规划、设计和建设公共体育场地。第七条 体育场馆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按照专业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体育场馆建设的体育工艺指导。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体育场馆建设资金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投资、赞助建设公共体育场馆。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体育场馆建设资金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第九条 体育场馆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体育设施的使用、维修、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第十条 体育场馆应当向社会开放,为全民健身提供方便和服务,并向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优惠。第十一条 体育场馆开展活动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体育场馆的维修、保养和体育事业的发展。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体育场馆,遵守体育场馆管理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体育场馆。第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征用体育场馆或改变体育场馆用途的,须征得上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先建后占”的原则,以不低于原有的规模和标准,择地新建偿还。第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体育场馆的,须经其主管单位同意后,签订临时占用协议,报经同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体育场馆临时占用许可证》,并及时归还,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体育部门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体育场馆的,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及时归还,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第十五条 擅自占用体育场馆的,由县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责任。第十六条 擅自改变体育场馆性质和用途的,由县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体育场馆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的,由县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达到原有规模和标准。逾期未达到要求的,按所相差规模和标准的造价处以十倍罚款。第十八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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