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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桥梁管理办法(四川桥梁施工)

黑河加固改造设计公司 2周前 ( 11-15 19:08 ) 485 抢沙发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四川省桥梁管理办法,以及四川桥梁施工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录一览:,1、,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2修正),2、,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3、,凉山彝族自治州大桥水库工程管理条例(2011修订),4、,关于桥梁的法律法规,5、,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四川省桥梁管理办法,以及四川桥梁施工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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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可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统称公路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安、国土、城建、规划、工商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积极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第六条 公民有遵守公路管理法规,爱护公路路产的义务;对违章侵占、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有检举、揭发的权利。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第八条 公路路政管理应遵循依法治路、预防为主、管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九条 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四)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与规划、国土、城建部门共同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

(六)审理从地下、地面、上空穿(跨)越公路的其他建筑设施事宜;

(七)核批公路的特殊占用及超限运输,并对其实施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八)维护公路、公路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配合公路养护部门加强公路养护工作,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第十一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并持有国家或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路政巡查车须装有交通行政执法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第十二条 下列行为由市、州交通主管部门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一)国道、省道经营使用权变动;

(二)在国道上设置立交、平交道口,埋设管道、杆线、电缆;

(三)跨越市、州行政区域的超限运输。

前款第(一)项中国道经营使用权变动还需转报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下列行为由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一)县道经营使用权变动;

(二)在省道及县道设置立交、平交道口、埋设管线、杆线、电缆;

(三)砍伐国道、省道和县道行道树在20株以上的(砍伐19株以下的由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四)跨越县、区的超限运输。

前款第(一)、(二)、(三)项需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查。第三章 路产保护第十四条 不准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确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电缆、架设杆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占用公路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并缴纳公路路产占用费或公路路产赔偿费。影响 车辆通行的,还应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手续。第十五条 不得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摆摊设点、堆物作业、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水,以及进行其他危及公路畅通的活动。第十六条 堆放公路维修养护材料,应当符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改建要保证车辆通行。第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渡口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不得进行爆破作业、采挖砂石、拦河筑坝、倾倒垃圾、堆放物资材料。在公路隧道中心线周围100米范围内禁止取土、采石、放炮、伐木等作业。

在公路两侧取土采石、开矿、开山放炮和其他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及公路设施的安全。第十八条 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通行。必须通行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发给通行证。对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线路、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超限运输单位,应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缴纳为保障超限车辆能通行而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

四川省桥梁管理办法(四川桥梁施工) 结构地下室施工

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四川省桥梁管理办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运营、使用过程中用于预防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置的设施、设备、系统、装置、建(构)筑物。

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及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办理审查手续。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办理行政许可,不得开工建设四川省桥梁管理办法;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以及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设施,我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依法及时组织制定有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投资个人、单位、组织(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承担责任。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和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时,应当加强安全论证。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相关行政许可。第八条 工会依法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及时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第二章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第九条 建设项目在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条件论证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本身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二)建设项目对可能范围内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公众活动、农民生产生活产生的安全影响;

(三)可能范围内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公众活动、农民生产生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安全影响;

(四)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五)建设项目对当地自然条件的影响。第十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含审批、核准、备案,下同)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一)矿山(含尾矿库)建设项目;

(二)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化工、建材、机械、轻纺等工业企业的重大建设项目;

(六)机场、码头、水库、电站、重大桥梁、隧道建设项目;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十一条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和危害程度以及对从业人员安全、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二)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

(三)安全设施设计原则、安全对策措施、安全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效果评价;

(四)预评价明确的结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凉山彝族自治州大桥水库工程管理条例(201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大桥水库工程及其水源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大桥水库工程是以农业灌溉用水、城乡生活用水、工业供水、防洪、生态保护用水为主,结合发电、水产养殖、旅游等综合利用的大型准公益性水利工程。

大桥水库工程包括大桥水库库区水域、枢纽工程、电站、左右干渠及其配套渠系,漫水湾枢纽工程、左右干渠及其配套渠系,以及与工程相配套的交通、气象、水文、输变电、通讯、安全警示等设施、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第三条 大桥水库工程的管理、保护、建设、供水、用水以及从事涉及大桥水库工程的各项建设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保护大桥水库工程的义务,对侵占、损坏大桥水库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检举。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大桥水库工程的主管机关,负责大桥水库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第五条 大桥水库工程涉及的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工商管理、公安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桥水库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第六条 大桥水库工程的经营管理实行业主负责制。第七条 对管理、保护、建设大桥水库工程做出显著成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工程管理、保护和建设第八条 大桥水库工程库区水域和库区征地范围为大桥水库工程的管理范围;征地范围以外水库集雨区为大桥水库工程的保护范围。

大桥水库工程大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20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300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副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50米的区域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100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漫水湾枢纽库区水域和库区征地范围为管理范围。

漫水湾枢纽大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50米的区域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100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大桥水库工程左右干渠、漫水湾左右干渠(含邛海支渠、西昌至德昌支渠)、泸月渠的征地范围为工程的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5米的区域为工程的保护范围。第九条 大桥水库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大桥水库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经营管理大桥水库库区水域、枢纽工程、电站、左右干渠,漫水湾枢纽工程及左右干渠、泸月渠。

干支渠以下配套渠系由受益地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单位管理,并筹集资金配套建设,同时接受大桥水库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的业务指导;支持、鼓励受益地人民政府在干支渠以下渠系设立用水户协会或者其它用水组织,管理、维护干支渠以下配套渠系。第十条 大桥水库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确保质量、综合利用、讲求实效的原则,依据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和分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大桥水库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方案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报批手续。第十一条 大桥水库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工程的日常管理、安全生产、防洪抗洪、防震救灾和应急抢险工作。第十二条 受益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益农户按照国家规定承担干支渠以下渠系工程的岁修、配套、防渗、水毁修复等劳务。第十三条 大桥水库工程灌区内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区内有效灌溉面积和工程设施的保护,因建设确需占用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缴纳有效灌溉面积占用费和工程设施补偿费。第十四条 在大桥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修建跨渠、穿渠、临渠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暗涵、缆线等建筑物以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大桥水库经营管理单位的同意,并向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报批手续。工程竣工后,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第十五条 不得在大桥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爆破、建窑、建房、埋坟、开矿、采石、取土、伐木、建厂;

(二)在大坝、渠堤上建筑、种植农作物、除草或者从事集市贸易;

(三)排放废水,倾倒垃圾、弃渣、尾矿和各类固体废弃物,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四)在库区水域炸鱼、毒鱼、肥水、投饵、网箱养鱼;

(五)耕种或者使用库水消落露出水面的土地;

(六)侵占泄水或者行洪通道;

(七)在库区水域或者渠道内游泳;

(八)在渠堤上行车、放牧、游玩;

(九)在渠道上私开放水洞口;

(十)其他危及大桥水库工程安全和污染水体的行为。

关于桥梁的法律法规

我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公路桥梁跨越航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桥区水上航标和桥墩防撞装置。桥区水上航标由航标管理机构负责维护。

通过公路桥梁的船舶应当符合公路桥梁通航净空要求,严格遵守航行规则,不得在公路桥梁下停泊或者系缆。

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确保城市桥梁的完好、安全和通畅,充分发挥城市桥梁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市范围内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道路(包括轻轨高架部分)。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负责对其所有的或者受托管理的城市桥梁进行检测和养护维修。第五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档案。第二章 养护维修第六条 城市桥梁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以及未设置、施划有效交通标志的桥梁,不得交付使用。第七条 城市桥梁质量保修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政府投资(含贷款)建设的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

由政府投资建设但已经出让经营权的城市桥梁,或者由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在经营期限内,养护维修由获得经营权的企业负责养护维修。经营期满后,按照设计荷载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经检测评估确认合格后,方可交还城市人民政府管理。

社会力量投资修建的公益性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第九条 单位自建的用于专业用途的桥梁,由自建单位负责养护维修。第十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城市桥梁的养护维修费用由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依据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并参照城市道路养护工程估算定额指标等规定确定。第十二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计划定期对城市桥梁养护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三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城市桥梁上设置承载能力、限高等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桥梁的具体技术特点、结构安全条件等情况,确定城市桥梁的施工控制范围。

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第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情况,避免城市桥梁发生损伤。第十六条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第十七条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八条 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九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制定所负责管理的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明确固定的抢险队伍,并签订安全责任书,确定安全责任人。第三章 检测评估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制度,组织实施对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

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特殊检测。

经常性检查是指对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检。

定期检测是指对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可靠性等进行定期检查评估。

特殊检测是指当城市桥梁遭遇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车船撞击等人为事故后所进行的可靠性检测评估。

关于四川省桥梁管理办法和四川桥梁施工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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